两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出售 分别获刑12年和6年!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2-03-31 19:16:49 查看原文>>
3月31日,记者从泾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结一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60350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由张某某、兰某某共同赔偿造成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损失192000元,由张某某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损失26400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由张某某、兰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公告费1500元;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收购中药材的过程中,从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他人手中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出售给他人营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兰某某三次前往留坝县,从张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8个,以微信转账方式四次共支付给张某某60350元。2020年11月16日,兰某某驾车携带麝香毛包从泾源县前往兰州市出售,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留坝县张某某家中查获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11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从兰某某处查获的麝香毛包中4个物种为马麝、4个物种为林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192000元;从张某某家中查获的麝香毛包中5个物种为马麝、6个物种为林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26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某、兰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尽管两人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犯罪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公益侵害责任,张某某、兰某某应共同承担192000元的民事侵权责任;张某某应承担264000元的民事侵权责任。张某某、兰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编辑:强永利